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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阁告考生心得惨遭败诉

发布:环球雅思点击数:2891发布时间:2007-06-08 06:27:49

    2006年一场因雅思考生评论各家培训学校服务质量引起的官司,终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裁下得以结束,朗阁培训中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败诉。作为培训机构对雅思学习学员的评论内容,认为直接诋毁自己的商誉,进行法庭诉讼的做法,在培训行业尚属少有。众多悉知此事件者,普遍认为民办教育机构,其向社会社会公众提供的系教育培训服务,社会公众对服务质量有批评和评论的权利。作为严谨的培训机构需要严于自身,完善教学,为广大学员提供宽容、高质的学习环境。


    (部分判决书内容)该文作者从个人的角度对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从事雅思培训的教育机构的各自的特点进行了评论和发表了个人看法,其中涉及原告的主要内容为:“至于朗*嘛,我也有去侦查一二,总的感觉是他们的硬件堪称一流啊~~!在那里读书真的是有上帝的享受~~!这样的地方和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真的是绝配啊!一流的环境,前台的服务小姐也很热情周到,又端茶又送水的~这让偶这样的小老百姓很是感动~~觉得这才是俺要上的学校啊~~但是我也有很他们的一些老师聊过,之后我决定痛改前非,坚决不能把自己葬送了!这年月父母赚钱也不容易~~!!朗*的师资力量真的是和他们的环境成反比啊~~本来挺台柱的几位也相继闪人了~~剩下的几个国内大学毕业生想撑起这么大的摊子确实也难为他们的~~在此,我对他们表示无尚的尊敬和深切的同情~~!!做上帝哪儿都能做,但雅思可不是随时都能考的啊~~


    因原告认为《18岁女孩的雅思考试心得》一文中的上述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原、被告作为民办教育机构,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系教育培训服务。社会公众对其服务质量有批评和评论的权利,《18岁女孩的雅思考试心得》一文的作者从一名考生的角度出发采用了当今网络中比较流行的表述方式对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从事雅思考试培训的学校进行了比较,发表了个人的感受和评论,其中涉及原告的部分不存在诽谤和诋毁之内容,原告的社会评价不会因两被告在网站和招生简章上登载该文而降低,故原告的侵权主张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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